經營補習班之所得應如何申報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私人經營各種補習班的所得,是以這個 補習班向主管機關登記的設立人為所得人,課徵所得稅,如果是屬於未經教 育主管機關立案的補習班,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 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課徵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 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 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