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文書公示送達相關規定及生效日之認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虎尾訊】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稅捐文書送達時,應受送達人如經稽徵 機關查明為行蹤不明,即可依規定為公示送達,一經依法公示送達,即發生 合法送達之效力,又登載以1日為已足,逾20日後即發生法定送達效力,如 應受送達人已於公示期間發生送達效力前,向稽徵機關領取文書者,則以實 際收受文書之日發生送達效力。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 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 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