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等金融業因放款而所收取之利息收入應按千分之四報繳印花稅,如以票據付息者則可免貼花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金融業係屬於營利事業,有關放款業務收取利息,依照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應於事實發生時給予他人憑證,縱使貸款人不索取利息憑證,仍不能免除開立憑證之義務,所以銀行、保險業、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業辦理放款時,除了收到票據繳付利息且已載明票據號碼、日期、金額者,可免報繳印花稅外,均應按利息收入金額千分之四報繳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