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少繳稅捐5年內均可追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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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短繳或漏繳原來應納的稅捐,不論是政府機關或納稅義務人的錯誤,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在5年核課期間都可以發單追補,相對的,如納稅義務人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多繳的稅捐,也只能申請5年的退稅。
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一般稅捐的核課期間為5年,未於規定期間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在核課期間內,如果另外發現有應課徵的稅捐,仍應依法補徵並予以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而溢繳之稅款,為使納稅義務人權益之保障更為周全,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退稅不受5年限制。
該局提醒民眾,為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稅捐稽徵機關每年都會辦理各項清查作業,所以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納稅,切勿心存僥倖,如土地、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或戶籍遷出時,應即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被查獲遭受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