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請免稅之車輛,若免稅條件不變,不必重複申請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經核定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若免稅條件未變更,不必每年申請。

 該局提醒已申請身心障礙免稅之車主,身心障礙手冊如有後續鑑定日期者,應於到期日前儘速辦理重新鑑定,再持換發之新手冊及相關證件至該局辦理繼續免稅手續,以免逾期喪失免稅條件被逕行恢復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