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匯票、本票及支票所開立的收據,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依印花稅法規定,凡因收到銀錢所書立之收據,應由立據人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印花稅票,若當事人以票據代替現金支付,收受票據所書立的收據是否屬於銀錢收據?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票據是屬於有價證券,凡因收到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而書立之收據,因非屬銀錢收據性質,不論收到票據的原因為何?也不論收據上有無載明票面金額,都可以免貼印花稅票,但必須在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