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專供其使用之車輛應於使用前申請始可免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近來有民眾查詢,其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為什麼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故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應自申請核准日起免稅。故提醒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上開免稅條件者,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