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有新、增、改建者 請記得向房屋所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所有權人於房屋有新、增、改建時,其房屋所有權人依規定應向稅務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     稅務局指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又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納稅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需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李先生在自己的土地上蓋一棟房屋,建築管理機關於99年6月1日核發使用執照,從6月2日開始算至第30日止,也就是7月1日,是最後申報日,經稅捐稽徵機關發函輔導限期申報後,王先生遲至10月1日才申報房屋稅籍,經稽徵機關核定房屋現值為100萬,稅額1萬2,000元,依規定應處0.5倍罰鍰6,000元。     稅務局特別籲請民眾留意,有時會因申請戶籍遷移、補助或貸款等需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時,才發現所有房屋未辦理設立房屋稅籍,致延宕或影響己身權益。因此,該局提醒民眾,不論是否為合法或違章房屋均應於房屋新、增、改建完成後,由房屋所有權人填寫申報書檢附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影本及平面圖等即時向該局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