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增列料理米酒,行政院核定自99年9月16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菸酒稅法第2條有關專供烹調用之料理酒修正增列料理米酒,並自99年9月16日施行。米酒符合修正條文規定者,將由原蒸餾酒類課徵方式改按料理酒課徵(每公升課徵新台幣9元菸酒稅),即市售瓶裝(0.6公升)料理米酒僅課徵5.4元之菸酒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