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售料理酒不宜與飲用酒擺放同一區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為配合菸酒稅法第2條增列料理米酒之修正,請各酒品通路商於99年9月16日以後販售料理酒時,宜擺放於調味用品區,不宜與飲用酒擺放同一區。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