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受損不能使用請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如有民眾的車輛因99年9月19日凡那比颱風泡水受損送修或無法使用,請務必要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即可計算到異動登記前一日止,本局將依監理機關通報資料主動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舉例說明:假設甲君所有2400cc自用小客車因凡那比颱風影響,致受損必須修復始能使用,如果甲君在99年9月20日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那麼該車可退還99年 9月19日至12月31日﹙共105日﹚溢繳之使用牌照稅,退稅金額計算如下:

全年應納稅額﹙11,230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 無法使用日數﹙105天﹚= 3,231元

365天

本局特別提醒車主:當車輛經修復後已能使用時,請車主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如果沒有辦理復駛,又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依法補稅外,還會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向監理機關或該局詢問,新竹區監理所聯絡電話:(03)5892051轉406、403,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聯絡電話:(03)5518141轉311至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