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逾期未繳牌照稅,滯納期滿後將車輛停放路旁、巷弄等公共道路上,經查獲者,將處以應納稅額1倍罰鍰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提醒車主,千萬別以為車輛只有行駛於道路時才算使用公共道路,依財政部88年8月4日台財稅第881933349號函釋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對於「道路」釋義,不論行駛或停放於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均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範圍。因此,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停放路旁、巷弄等公共道路上,一旦經查獲,即認定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而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應繳清欠稅外,還要被處欠繳稅額1倍之罰鍰。

因此,該局特別提出呼籲,若99年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可利用稅務局或各監理所站辦理補發繳款書,並儘速向各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以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