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代徵人繳納稅款適逢例假日延期至上班日仍可享受1%的獎勵金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訊:娛樂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消費者,而娛樂場所、娛樂設施之提供人或舉辦娛樂活動之舉辦人應負代徵娛樂稅之義務。為獎勵代徵人,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即可享受按其代徵稅款額1%的獎勵金;惟逾期繳納者,既無法享受獎勵金且須加徵滯納金。查定課徵之娛樂業,由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其實際營業狀況,查定其代徵稅額後,按月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娛樂業者,娛樂業者應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繳納之。稅務局表示:99年9月份娛樂稅繳納截限日期為同年10月10日,因適逢星期日,繳納期限順延至10月11日,順延期間內繳納者,仍可依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享受扣領1%的代徵獎勵金;娛樂稅代徵人依規定扣領之獎勵金應於報繳稅款當時為之,不得累積若干期一次扣領;業者若有任何疑問可向消費稅科洽詢,電話:08-7748870,歡迎營業人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