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二手商品網拍營利者,應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拍賣網站賣家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拍賣,賺取利潤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將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但如網路拍賣賣家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之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之物品,自己認為不實用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前述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高雄市國稅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性,網路拍賣賣家之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小規模營業人),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超過8萬元,由納稅義務人(網路拍賣賣家)自行選擇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國稅局在此特別提醒網路拍賣賣家,請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被稽徵機關查獲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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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翁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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