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於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401表)前,應詳實核對其憑證與申報內容之一致,避免因未注意致產生虛報、漏報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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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使用電磁紀錄媒體或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5﹪以下者,免予處罰,在7﹪以下,按所漏稅額處0.5倍之罰鍰。」雖訂有減輕或免予處罰規定,惟營業人於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前仍應詳實核對正確金額,以免造成逃漏營業稅之結果。
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申報96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時,將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1紙,進項稅額7千3百餘元誤載為73萬餘元,多報進項稅額72萬餘元,另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3萬元,未於發生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75萬餘元,並處罰鍰72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因會計人員於網路申報時輸入錯誤數字(多輸入2位數)造成差異,實非故意所為,且申報後進銷項稽徵機關皆會勾稽,並無意圖逃漏營業稅捐,循序提起行政救濟均遭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判決中指出:系爭違章係甲公司會計人員誤將進項稅額百分點位移錯誤所致,復據甲公司自認其應注意且能注意於申報時確實核對其憑證與申報內容之一致,竟疏未注意致生上述漏報情事,自具違章之過失。甲公司違章情節及其多報之進項稅額75萬餘 元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120萬餘元比率達61.70%,不符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減輕或免予處罰規定,判決駁回。甲公司雖提起上訴,亦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北區國稅局呼籲,營業人自行或請代理人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時,應詳實核對其憑證與申報內容之一致,避免因未注意致產生虛報、漏報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