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行政救濟案件為何仍被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許多納稅義務人來電,對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之欠稅案件,遭到稅務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誤解法令導致權益受損,稅務局特別提出說明。 本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9條中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外,稽徵機關應移送執行處強制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者。」 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如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仍應依限依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款(本稅而言)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免除移送強制執行及加徵滯納金的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