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應於何時報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是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但如果是遭法院拍賣,則是以買受人(即拍定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所屬年度為準。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經法院拍賣的房屋,買受人於繳足拍定款項後,法院會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買受人再持該證書到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例如:買受人於98年12月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但於99年1月才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該筆所得仍係歸屬原所有權人98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該分局提醒,法院拍賣之房屋未能提出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依各該年度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若能提示原始相關憑證者,則以拍定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該分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有房屋遭法院拍賣案件,應確認權利移轉證書年度及財產交易所得金額,並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一併列報。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