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99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係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典權人、承領人、耕作權人及信託土地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雖然持有土地期間未滿一年,仍應負責繳納全年之地價稅。
該局同時表示,土地為公同共有者,以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並負連帶繳納責任;分別共有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或土地權屬不明、無人管理者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土地使用人應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代繳稅款,得抵付使用期間應付之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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