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因天災受損,可退還無法使用期間溢繳之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汽、機車(151CC以上)因天災受損必須修復始能使用,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若能於天災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可證明確有停駛情形者,准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使用牌照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車輛如有上述情形,請儘速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以免自己權益受損。  洽詢電話:(03)9325101轉140~146    傳真號碼:(03)932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