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地經協議分層管理使用者,可按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關於共有房地經協議分層管理使用者,可否按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財政部99年10月4日函釋,有關共有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物,經各共有人以書面協議分層管理使用,並依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41條規定就其持分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就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樓層,按該樓層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之部分土地,准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再次提醒: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及減免徵地價稅案件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開始適用。前已申請經核准且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但其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三十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