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給付租金扣繳後倒閉,行蹤不明,出租人可代為補申報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若該營利事業於年度進行中倒閉,且負責人行蹤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得扣繳憑單,辦理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及扣繳憑單。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租人可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之扣繳憑單,辦理其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之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得不以逾期申報處理。【#462】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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