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照土地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事後再移轉第三人時,應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的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而一併課徵,與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意義是不同的;因此,配偶互贈土地,就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可以規劃選擇贈與時即先行課徵、或等待將來移轉給第三人時再一併課徵繳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配偶受贈之土地,於再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只要是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持有期間內已支付之工程受益費、重劃費用等土地改良費、增繳之地價稅,均可自漲價總額中減除或抵繳土地增值稅。又如果夫妻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簽訂贈與契約,而在訂立契約後離婚,該贈與行為並不因離婚而影響其效力。所以,婚前贈與妻子土地,在離婚後才申報移轉登記者,仍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注意,於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時,除了需檢附相關文件外,記得要在申報書上註明係「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才能享受不課徵的優惠。稅務局籲請納稅人多瞭解這些規定,以做合宜的節稅規劃,倘若想進一步知曉相關事項,可以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玉里分局洽詢,亦歡迎多利用免付費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