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放寬共有土地建物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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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之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經書面協議分層管理使用,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可申請以該樓層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政部於99年10月5日發布解釋令,放寬共有土地建物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資格,共有之土地及地上建物,經各共有人以書面協議分層管理使用,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共有人可就其持分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稅務機關查明符合要件者,准按該樓層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基隆市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假如兄弟2人共有一筆土地及二層樓建物(應繼分各為1/2),兄設籍1樓(營業使用),弟設籍2樓(住家使用),弟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法令規定各共有人擁有全部土地與建物,稅務機關僅能就宗地面積1/4核准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但現在只要經各共有人書面協議分層管理使用,弟就能核准宗地面積1/2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今年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時間已截止(9月22日),如要申請者,僅能明年度(100年)適用。
  稅務局提醒您,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未主動申報日後經稅捐機關查獲,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可處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