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層管理使用樓層按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共有之土地及其地上建物,經各共有人以書面協議分層管理使用,該分管樓層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可申請按該樓層房屋所占土地面積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並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地上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其適用面積都市土地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天(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適用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起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但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受扶養未成年子女適用上開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
該局特別強調,原經核定適用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如未於30日內向該局申報,致發生逃漏稅賦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3倍罰鍰。請土地所有權人如期申報,以免受罰。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