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個人者應申請編配統一編號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如為個人者,受託人應申請配發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該局說明,信託案件之受託人如為個人,受託人應申請配發扣繳義務人統一編號,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列單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該局指出,個人受託人申請編配信託業務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應檢附受託人國民身分證、信託契約書、扣繳單位(受託人姓名為王甲乙,則扣繳單位章為「王甲乙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及扣繳義務人(受託人)印章,如由代理人代為辦理者,則另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等資料,向受託人個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統一編號。此外,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該局進一步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支出並應取得憑證,於每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所得。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未依限填發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者,應處該受託人7千5百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屆期不補報或填發者,應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萬5千元。&該局呼籲,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個人者,未辦理統一編號編配者,請儘速備妥上述相關資料依規定申請配發,以維自身權益。&(聯絡人:北投稽徵所莊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500)&&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