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公布「凡那比颱風」受損及淹水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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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訊:99年9月19日凡那比颱風對本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為體恤民情並減輕受災戶之賦稅負擔,屏東縣政府稅務局將主動辦理房屋稅減免,其相關減免標準及申辦方式如下:
一、減免標準:
1.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1項第7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減半 2.凡那比颱風專案辦理減免標準:(1)轄內房屋遭受水災且淹水高度達50cm以上者,予以免徵房屋稅1個月。 (2)原住民區有撤村或聯外道路中斷情形者,自災害發生遭致毀損之日起至修復通行且房屋達可供居住、使用狀態日止,按其實際期間停徵房屋稅。
二、申辦期限及申辦方式
1.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1項第7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者:於災害毀損發生日起30日內,由納稅義務人填寫申請書逕向該局(或分局申請)
2.凡那比颱風專案辦理方式:
(1)依社會處提供受災戶救助清冊,針對淹水高度達50cm以上者予以減免1個月房屋稅。(即99年9月份之房屋稅)
(2)依原民處所提供受災區情況資料辦理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