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免貼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計程車駕駛人向乘客收取乘車費所開立之收據,及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所開立之收據,均係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二款但書規定,非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毋須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明,有民眾向該局詢問,計程車司機開立乘車費收據及報社開立之報費收據是否要貼印花稅票?稅務局指出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所以計程車司機開立乘車費收據及報社開立之報費收據不須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有不瞭解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