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將恢復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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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業經行政院於99年5月7日以院臺財字第0990019583號令修正發布施行,「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得免稅之規定修正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本次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修正後,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且非屬法定空地者,及原已免徵之未辦登記或無固定管理人的福德神廟用地、應神祠(有應公廟)用地,其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者,繼續免徵地價稅,其他無償供公共使用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應自100年恢復課徵,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如有不了解的地方或有疑問,可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取得相關資訊外,亦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