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檢舉逃漏稅請提供具體違章事證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詢問,經電話檢舉某商號銷售貨物漏未開立統一發票,為何卻另收到稽徵機關來函要求補提具體漏稅事實及相關資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各稽徵機關對於各種逃漏稅行為,平時即有一套例行性、持續性的查核程序。對於檢舉案件之查核,財政部另頒訂有「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其中明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時,稽徵機關應先查明檢舉內容是否具備以下資料:1.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2.被檢舉者如為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3.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如金額、數量、期間均須明確詳實;另倘有其它逃漏稅物證等,亦請一併提出。除此之外,為避免無端擾民及檢舉人誤認國稅局故意拖諉或怠忽職守,該作業要點規定,接獲檢舉逃漏稅案件,如未提供具體證據時,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提新事證,逾期無法提供者,將免議存查。 該局呼籲民眾,若發現違法逃漏稅情事,歡迎提出檢舉,檢舉時除應詳述逃漏稅事由外,並請提供具體事證,以利查緝遏止不法逃漏稅行為,否則容易造成徵納雙方困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