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其以往年度累積虧損之數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營利事業藉保留盈餘規避股東或社員之稅負,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就當年度未分配之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為正確計算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於同條第2項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其中第2款規定「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以往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累積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
   依前揭規定,公司如87年度以後有累積虧損,應先扣除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餘,其後如仍有虧損,始可列報於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除之「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項下。
   該局查核時發現,A公司9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439,261元,該公司截至96年底止帳載累積盈餘為55,842元,其中87年度以後累積虧損439,261元,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495,103元,該公司因未先扣除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餘,而將87年度以後累積虧損439,261元,列報於「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項下減除,致涉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439,261元,除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補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如有填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項次,應注意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以往年度累積虧損數額列報減除,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王股長06-2298036
  彙總編號:991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