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購法拍屋應儘速辦理契稅申報,以免逾期被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亦屬買賣行為之一種,依規定買受人應於執行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將被加徵怠報金。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標購法院拍賣之房屋,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除了應納契稅稅額外,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是以,該局籲請向法院標購房屋者,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正、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儘速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以免因一時疏忽延誤申報期限而逾期受罰。

 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契稅問題,可利用電話查詢。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7-7410141、岡山分局電話:07-6256811、旗山分局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