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規定報您知:「債權讓與之受讓人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大剖析。」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鳳山市陳先生來電詢問:我是債權讓與的受讓人,是否可以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說,依據財政部99年8月30日最新發布的函釋規定,債權讓與的受讓人須提供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始得准予提供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執行名義成立後,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第三人,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所稱之繼受人,雖得以原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但民法第297條第1項既明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則債權受讓人於該項讓與對債務人生效前,自不得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承辦人員將竭誠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