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憑證具2種以上性質,印花稅按較高稅率貼用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印花稅係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又如同一憑證而具有2種以上性質,稅率相同者,僅按1種貼用,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的稅率計算稅額。

該局指出:同一合約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的稅率時,分別訂定合約就可以分別按適用的稅率貼用印花稅票,這樣就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例如:甲公司向A公司購置電梯乙台,價款100萬,安裝費5萬,共計105萬,同一合約按承攬契據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1,050元。若購置電梯與安裝分別訂立合約,購置電梯屬買賣動產契約,每件貼用印花稅票12元,安裝部分屬承攬契約按承攬契據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50元,合計只要貼用62元印花稅票,就可節省988元。

該局呼籲印花稅納稅義務人注意,印花稅具有輕稅重罰性質,如有書立銀錢收據及買賣動產契據,應檢視有否貼足印花稅票及依規定銷花,以免被查獲處5倍至15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