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010-10-08新頒函釋: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自100年恢復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日期文號:財政部2010-10-08
摘要: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自100年恢復課徵地價稅。
主旨:原符合修正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土地以外之私有土地,於該條經行政院99年5月7日修正發布施行後,已非屬該條免徵地價稅範圍,應自次年(期)起恢復徵收。但原依本部61年5月24日台財稅第34260號令及66年4月4日台財稅第32148號函免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者,准予繼續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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