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之門票及報名費收入之營業稅徵免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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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屬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又其所收取之報名費,尚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說明,依據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有關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經教育主管機關,建議將體育團體列為「其他教育文化機構」範疇,並將其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列為「教育勞務」範疇。是有關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依前開規定,應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前以96年7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1860號令及98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0087850號令,明釋考試報名費非屬營業稅課稅範疇,乃考量考試報名費係為使應考人取得參加考試資格,與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尚有不同。而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報名費,係為使參賽者取得競賽資格,與上開意旨相同,尚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表示,體育為教育之重要一環,體育運動除了是現今國際社會各國國力之展現外,更有助於國際社會之曝光度。長久以來政府對於運動產業之發展均持正面態度,上開規定施行後,將有效降低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之營業稅負擔,減輕觀賞賽事或參與活動之成本,同時對於運動產業發展有正面之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