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貸收取利息,應申報納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因私人借貸所給付之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須辦理扣繳手續,民眾往往誤以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以勾稽,而心存僥倖,未將利息收入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殊不知,稽徵機關仍可透過其他管道進行查核;如經查獲漏報利息收入,除追補所漏稅額外,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取自個人之租金收入、執行業務收入及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等,不須辦理扣繳手續;該局呼籲,民眾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都應將受領之各項所得自行申報;個人如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及加處罰鍰,反而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