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變更起造人,可免徵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以其名義取得建照,於工程進度為10%時,變更起造人為乙公司,並由乙公司與營造廠商簽訂工程合約,如經查明工程款皆由乙公司出資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可免徵契稅。若工程款仍由甲公司支付,由乙公司取得使用執照,乙公司則需申報繳納契稅。

  如尚有其他稅務疑問,可撥該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10-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