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即無建物權狀之房屋,常有民眾誤以為不用辦理繼承,日後才發現房屋納稅義務人還是被繼承人名義,造成諸多困惱。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房屋納稅義務人死亡,如有未辦理保存登記之房屋,繼承人應於辦理遺產稅申報後,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以免房屋稅籍資料與實際情形不符。
該局進一步表示,繼承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填寫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並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如繼承人中有人拋棄者,另請檢附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如果您對房屋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306969,或撥打02-24331888轉303至317詢問。
新聞稿連絡人:郭姿伶
連絡電話:2433-1888轉322
更新日期:110-10-21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