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時免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移轉,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而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故不能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惟須由契約雙方當事人共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才能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10-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