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土增稅爭訟3年 市庫入帳5915萬成指標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地稅局經三年多努力,終於將桃園地方法院107年1月間拍賣復興航空公司土地所應繳納近6千萬元土增稅徵起!

本件是維護租稅債權指標案件。土地增值稅優先於抵押權受償,執行法院拍賣土地應代為扣繳,為稅捐稽徵法第6條所明定。本件執行法院是將5億3千多萬拍賣所得,其中3億9,600萬元優先分配予抵押權人彰化銀行,未將拍賣土地應課徵土增稅5,915萬3,036元列入債權計算書分配。

地稅局表示,倘若此案例一開,日後在拍賣土地之後宣告破產,土增稅因發生在宣告破產之前認屬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將造成國庫損失。對此指標案件,地稅局展現維護租稅債權的決心及毅力,歴經聲明異議丶抗告及再抗告訴訟,終在109年獲得最高法院支持,再抗告成功!

原本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執行法院應在土地拍定後代扣繳土增稅6千萬元,但復興航空在經桃園地院民事執行處107年 1月10日拍定土地後,嗣於107年6月29日宣告破產,不動產第 1順位抵押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行使別除權,桃園地院司法事務官於107年11月26日作成債權計算書,將拍賣所得其中3億9,600萬元分配予抵押權人彰化銀行,餘款1億3,928萬4,666元解送破產財團。

桃園地稅局向執行法院事務官異議,遭駁回,又向桃園地院聲明異議,裁定駁回,再向高等法院提抗告,也遭駁回,歷經3次駁回,未獲得桃園地院及高等法院支持,主要理由為依司法院解字第4023號、第3578號解釋及該院76年秘台廳一字第01697 號函釋意見,破產宣告前之土地增值稅屬破產債權,仍應依破產程序處理。

地稅局依法提再抗告,最高法院109年5月7日台449號裁定桃地稅局再抗告為有理由,原裁定廢棄,應由高等法院更為裁定。

最高法院109年台抗449號裁定,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第10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規定,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上開稅捐就拍賣標的物既得優先於抵押權受償,而抵押權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則上開稅捐自亦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始符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桃地稅局陳報土地增值稅係執行法院拍賣不動產所應課徵之稅捐,該稅捐應先於不動產之抵押權受償,仍應由執行法院依法代為扣繳。

高等法院109年9月29日依廢棄意旨重為裁定,雖復興航空破產管理人不服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於110年1月27日裁定駁回確定。地稅局歴經3年多努力,終在110年10月間收回土增稅款,挹注桃園市庫收入近6千萬元!

更新日期:110-10-1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