挹注桃園市庫收入 桃園地稅局爭訟三年取回土地增值稅591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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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興航空公司因財務問題,106年間陸續有債權人聲請桃園地方法院強制執行,該公司桃園市大園區土地,於107年1月間以5億3,528萬4,666元拍定,桃園地稅局向執行法院陳報拍賣該土地應扣繳土地增值稅5,915萬3,036元。

復興航空公司於107年6月間經士林地方法院破產宣告,桃園地院以復興航空公司已受破產宣告,將抵押債權3億9,600萬元分配予彰化銀行,桃園地稅局土地增值稅5,915萬3,036元則不予發款,交由破產管理人處理。桃園地稅局認為桃園地院就受償地位優先於抵押權人之土地增值稅,不發款將造成國庫損失,為維護租稅債權,依法聲明異議及抗告救濟。

桃園地稅局聲明異議及抗告後,未獲得桃園地院及高等法院支持,主要理由為依司法院解字第4023號、第3578號解釋及該院76年函釋意見,破產宣告前之土地增值稅屬破產債權,仍應依破產程序處理。桃園地稅局依法再抗告,最高法院109年台抗449號裁定,以抵押權人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之土地增值稅,自亦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始符合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規定意旨,肯認桃園地稅局應分配土地增值稅意見,而廢棄原高等法院裁定。高院依廢棄意旨重為裁定後,破產管理人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110年台抗132號裁定駁回確定。

桃園地稅局表示,為了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我國破產法規定,所有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都是破產債權,除了對債務人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外,其他所有破產債權都要透過破產程序集中處理。抵押權人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則依照稅捐稽徵法規定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的土地增值稅,也不受破產程序影響,始符合立法意旨。桃園地院拍賣復興航空不動產後應代徵之土地增值稅,雖遇有該公司破產宣告情形,土地增值稅優先抵押權人受償地位並不受影響,執行法院仍應依法代為扣繳稅款。

桃園地稅局同仁展現維護租稅債權的決心及毅力,積極透過聲明異議及抗告、再抗告程序主張權益,於爭訟三年後,本件具指標性訴訟也獲得最高法院支持,終在 110年10月間收回土增稅款,挹注桃園市庫收入近6千萬元。

更新日期:110-10-1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