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品屋或接待中心應申報設立稅籍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建設公司詢問,樣品屋是否應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的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上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建設公司為了招攬客戶而搭建固定於土地上之樣品屋及銷售建案的接待中心,甚至在基地旁搭蓋之建築工寮或臨時性工棚,都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申報設立房屋稅籍繳納房屋稅。課稅現值計算方式同於一般建物,按建築構造、面積、高度、層數及地段等來評定房屋現值,且因供銷售房屋使用,應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日後若是拆除了,也應立即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才能停止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您,建築物不論是否領有使用執照,均須依規定課徵房屋稅,而繳稅僅係納稅義務之履行,並不能使未經發給執照之違章建築得據以合法。

  如果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10-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