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移轉逾期申報契稅要加徵怠報金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一般房屋移轉如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案件,應於契約成立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舉例來說,葉小姐於110年9月1日將房子售予張先生並簽訂買賣契約,依規定應於110年9月30日前申報,張先生遲至110年10月7日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該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為50萬元,那麼張先生除了應繳納契稅3萬元外,尚需繳納600元怠報金,即30,000元×1%×〔7天÷3(無條件捨去取至整數)〕=600元。
本局特別提醒,民眾應注意掌握申報期間,才能避免多繳冤枉錢!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請撥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03)9325101轉170~174、羅東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232234或(03)9542226轉300~308洽詢。

更新日期:110-10-18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