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雖逾徵收期間,仍得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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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經常詢問,欠繳稅捐已超過徵收期間,為何仍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以下簡稱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不在此限。&該局舉例,甲君92年度綜合所得稅,繳款書於93年9月5日送達甲君,繳納期間自93年9月16日至93年9月25日止,甲君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該局即於93年11月5日辦理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該處於98年6月已扣押甲君銀行存款,復於99年5月第2次執行,查封甲君不動產,甲君主張已逾法定徵收期間98年9月24日,不得再行徵收。依稅捐稽法第23條第4項規定,稽徵機關對於欠繳之稅捐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強制執行者,該稅款之徵收不因徵收期間屆滿而停止,而須視行政執行處於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是否在5年內已有執行,如5年內未經執行者,則不再執行,如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依前揭規定,行政執行處查封甲君不動產並無違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額繳款書經確認無誤,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切勿抱存僥倖心理,認為只要拖過5年就可不必繳納,致遭強制執行並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得不償失。&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16)&上稿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