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購後售土地之退稅以購地時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前提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如為先購後售時,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適用範圍,即持有之土地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形。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10-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