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可不可以享用自用住宅用地「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稅法第34條所稱「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係包含「交換」,換言之,「交換」等同「買賣關係」一樣,如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自可享用「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規定。

小張和小梁交換土地,交換之土地如何申報土地增值稅?土地移轉現值申報的情形和買賣土地情形相同,因此,2人都要按原持有土地現值申報而不是按土地交換差額申報。交換土地所有權人自可以選擇適用一般用地稅率,或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0-10-1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