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始營業後,雖尚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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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雖無銷售額,但可能有進項稅額可扣抵或退還,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辦理營業設立登記開始營業後,即使尚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辦理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依照同法第49條規定,未逾30日申報,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逾30日申報,其無應納稅額者,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該局最近查獲有營業人於辦妥營業設立登記開始營業後,因無銷售額,逾30日未依照規定期限申報,被處新臺幣3,000元怠報金之案例,因此特別呼籲營業人,應確實依照同法第35條之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