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人代收稅單 仍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到民眾來電詢問,為何沒有收到110年使用牌照稅稅單,卻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的牌照稅欠稅傳繳通知單呢?經瞭解才知道原來稅單非由納稅義務人本人簽收,係由其同居子女代收,但民眾聲稱其並未收到稅單,故無法在徵期內繳納。

該局說明:稅單經郵局雙掛號寄至應送達處所,因會晤納稅義務人未果,得將稅單交付與有辨識能力之同居人代收。因此,郵政機關之郵務人員將稅單交付納稅義務人同居人簽收時,就發生送達效力。本案民眾雖聲稱未收到稅單,但其同居人確實有代為簽收,如果在限繳日後30日內仍未繳納,依照稅法規定,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10-0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