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車輛應辦妥過戶手續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民眾林先生詢問,其車輛以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方式,一方交車,一方付款賣給買方,為何還收到牌照稅繳款書?

  該局說明,以讓渡書方式買賣車輛是新舊車主雙方的私人契約行為,且常發生買方不願意辦理過戶手續的情形,但監理機關或地方稅稽徵機關的車籍資料仍記載原所有人,其使用牌照稅及各項違章罰鍰將會繼續向原所有人課徵或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確保自身權益,避免使用牌照稅及各項違章罰鍰仍向原所有人課徵或處罰,買賣車輛時,請儘速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10-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