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再移轉時,被繼承人繳納的工程受益費不得申報減除!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依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20%至40%的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所有權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內繳納的工程受益費,於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可申請自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已繳納的工程受益費後核計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是被繼承人生前繳納的工程受益費,因不是繼承人於持有期間所繳納,故繼承土地於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後再移轉時,被繼承人已繳納的工程受益費不得自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10-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